普通门诊改点规定

更新时间:2021-07-15 08:53 来源:医保办 如有政策变动,请以医保最新政策通告为准 

在新自然年度内,参保人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的,可到拟改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改点手续。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原则上本自然年度不予变更选点。但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