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保基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第两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两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社会保险法》也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除了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外,还可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不仅仅是单纯的追回所骗金额,而是视违规情节及数额,对违规者予以重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市医保处通过网上监控、专项检查、实地稽查及举报稽查等措施,对空床、挂床住院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进行认真查处,挽回了医保基金损失。市医保处提醒全市广大群众,医保基金是参保人员的救命钱、保命钱,任何人都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责任,对发现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可像我处举报。举报电话:87296196、87286197。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医保办(转抄)
2016年9月29日